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2088号
原告:福州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新村7座3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26057246XR。
法定代表人:程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尾芹、徐仲财,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林燕兰,女,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福州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燕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计539元,由原告福州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 清
人民陪审员 李 芬
人民陪审员 林月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雨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