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7771号原告陈某,女,蒙古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黎彤杲,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516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戴珊珊(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