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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1361号

徐雪玲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3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雪玲,徐凌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徐雪玲,女,1974年11月出生。被执行人徐凌志,男,1973年7月出生。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密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兴红

审 判 员  高海元

代理

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