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03民初5730号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
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海战,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从维明。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与被告从维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银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海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从维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从维明给付中银公司借款本金158235.67元及利息、滞纳金(算至2016年9月22日为30781.18元;以本金158235.67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从维明给付中银公司律师费367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从维明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9日,从维明与中银公司签订《【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一份,约定由从维明向中银公司借款177000元,借款使用期限为自动用或放款日起36期,固定月利率1.6%,等额本息按月还款,还款日为每月最后一日。中银公司有权收取信用贷款相关授信管理和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纳费、工本费等。逾期付款滞纳费按日收取,计算标准为:逾期时贷款余额0-10000元,滞纳费每日5元;逾期时贷款余额10000-20000元,滞纳费每日10元;逾期时贷款余额20000-30000元,滞纳费每日15元……更高贷款余额以此类推。逾期3日内清偿免收滞纳费,逾期4日以上自逾期首日起计收滞纳费。从维明未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中银公司有权宣布本合约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或要求从维明提前结清借款,并有权要求从维明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中银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实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从维明另外签署【新易贷】-信用贷款告客户书、【新易贷】-信用贷款费率客户知情确认书各一份,对上述借款的应收费率、还款方式、用款方式、提前还款、逾期处理、还款明细等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6月10日,中银公司按约向从维明发放贷款177000元。从维明仅归还了2015年12月1日前的到期本息,截至2016年9月22日,尚欠借款本金158235.67元及利息24624.95元、滞纳金6156.23元。中银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3671元,该律师费的收取符合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从维明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中银公司举证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新易贷】-信用贷款告客户书、【新易贷】-信用贷款费率客户知情确认书、交易信息查询单、《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收款回单,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中银公司所主张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案涉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中银公司按约发放贷款,从维明未能按约归还到期本息,中银公司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逾期还款应支付利息及滞纳金。中银公司主张按年利率24%计收逾期还款利息及滞纳金,不高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中银公司作为金融公司面对专业的诉讼问题,寻求法律服务并支付相应费用具有必要性。对于该律师费的负担,在《【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中已有明确约定,应由从维明负担。综上所述,中银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从维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了其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从维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58235.67元及利息、滞纳金(算至2016年9月22日为30781.18元;以本金158235.67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从维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6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4元,减半收取计2022元,由被告从维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保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一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