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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3284号

姜宗省、潘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宗省,潘志,朱晓敏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284号申请执行人姜宗省,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潘志,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朱晓敏,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执行人姜宗省与被执行人潘志、朱晓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464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志、朱晓敏应共同偿付申请执行人姜宗省货款39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受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查明两被执行人在瑞安范围内无房产登记,另本院委托乐清市人民法院查询两被执行人房产状况,查明两被执行人在乐清范围内无房产登记。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公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朱晓敏名下无车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潘志名下有牌照号为浙C×××××的车辆,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16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止,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前(2018年3月12日前)申请续行查封,因目前该车辆实物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通过乐清市工商局,查明被执行人潘志持有浙江红番蔬菜种植有限公司70%的股权和乐清乐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35%的股权,已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18日止,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前(2019年5月18日前)申请续行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称暂时无法联系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案款本金397000元及利息损失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2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鲍斌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张志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