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010号
原告:王文生。
委托代理人:尹学丰,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中旗,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徐庆辉。
被告:黎慧群。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文生与被告徐庆辉、黎慧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桑毓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桑毓梅
人民陪审员 孔 云
人民陪审员 战德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万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