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3民初3010号

王文生与徐庆辉、黎慧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文生,徐庆辉,黎慧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010号

原告:王文生。

委托代理人:尹学丰,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中旗,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徐庆辉。

被告:黎慧群。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文生与被告徐庆辉、黎慧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桑毓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桑毓梅

人民陪审员  孔 云

人民陪审员  战德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万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