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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2347号

北京玉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玉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234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玉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40XXXX),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4730号。

法定代表人:韩静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47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小街村南小街路1号北京鑫缘联华农副产品市场内1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耀,职务不详。北京玉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7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玉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给付96735元。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玉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96735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7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玉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申家杰

审判员  焦 岗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