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323号
原告:东营开发区一品商行。经营者:李志望。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凤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开发区一品商行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开发区一品商行在本案审理期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开发区一品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4元,由原告东营开发区一品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俊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