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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070号之一

张鑫宇、潘天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鑫宇,潘天波,慈溪市掌起天雅五金配件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0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鑫宇,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潘天波,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慈溪市掌起天雅五金配件厂。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柴家村万顺小区中外线。经营者:潘天波。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执1070号张鑫宇与潘天波、慈溪市掌起天雅五金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慈溪市掌起天雅五金配件厂所有的机器设备被人恶意转移,现已移送公安侦查,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张鑫宇尚有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0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晓 东

审 判 员 莫 建 江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峰(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