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922执104号

祝春雷与喻响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祝春雷,喻响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祝春雷。男,汉族,1985年3月10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喻响亮,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湖北省大悟县。祝春雷与喻响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祝春雷于2016年5月3日向大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为合计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1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申请执行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10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科峰

审判员  彭建斌

审判员  韩用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谈 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