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300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人民法院行装科。被执行人陈贵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人民法院行装科与被执行人陈贵鹏罚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龙刑初字第788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李军
审 判 员 林赫频
代理
审判员 周小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春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