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567号被执行人赵洪岩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洪岩罚金刑一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新利
审判员 李晓雷
审判员 宋起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玉婷
赵洪岩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567号被执行人赵洪岩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洪岩罚金刑一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新利
审判员 李晓雷
审判员 宋起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