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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执567号

赵洪岩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洪岩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567号被执行人赵洪岩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洪岩罚金刑一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新利

审判员  李晓雷

审判员  宋起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