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3590号罪犯田昌胜,现在广西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东三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昌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8月12日入监狱服刑。2011年10月12日、2013年8月26日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十一个月;2015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6年9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提出罪犯田昌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2月起至2016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41.7分。评为2015年度优秀学员,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田昌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田昌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昌胜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闭燕华
审判员 梁秋娟
审判员 农克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