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1799号
原告:陈其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雷,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新宏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八里庙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王学刚,经理。
被告:摩恩(上海)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北路399号。
被告:南通市港闸区海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通市濠西路288号百安谊家1楼B区127-2号。
被告:南通百安谊家国际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濠西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洪晓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华,上海��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其通与被告南通市新宏达电器有限公司、摩恩(上海)厨卫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区海福建材经营部、南通百安谊家国际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
原告陈其通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其通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其通负担。
审 判 长 张达军
代理
审判员 郁 华
人民陪审员 王汉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童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