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948号原告梁某,男,1993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被告田某,女,成年,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 判 长 杜安龙
人民陪审员 李永军
人民陪审员 孟那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