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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初948号

梁某与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梁某,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948号原告梁某,男,1993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被告田某,女,成年,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 判 长  杜安龙

人民陪审员  李永军

人民陪审员  孟那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