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718号原告常皓珑,男,汉族。被告陕西鑫华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源。
原告常皓珑与被告陕西鑫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皓珑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皓珑撤回起诉。
审判员 罗红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晓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