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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31执4号

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3131执4号张诚,男,汉族,1989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联系电话158XX****XX张兵,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联系电话182XX****XX欧学良,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新疆塔什库尔干县,联系电话136XX****XX张诚等申请欧学良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3131民初4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诚、张兵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3131民初4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世 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姑丽皮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