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通 知 书(2016)黑0123民督68号支付令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依兰县依兰镇通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蔡连和,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刘文龙,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江湾镇五家子村新乡屯,身份证号230823195605042611。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供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证明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申请人借款80.000.00元,现要求被申请人刘文龙给付贷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16.806.40元,本息合计96.806.4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文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借款本息合计96.806.40元,案件受理费740.00元。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