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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民初1658号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邢殿江、秦绪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殿江,秦绪军,邢殿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1658号

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琉璃寺支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琉璃寺支行职工。

被告:邢殿江,男,汉族。

被告:秦绪军,男,汉族。

被告:邢殿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某商行)与被告邢殿江、秦绪军、邢殿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高某商行于2016年9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3元,由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华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