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645号
申请人:赵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195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系原告之妻。
被
申请人: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大荔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韦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某与被告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荔县洛滨大道融尚悦城商铺自东向西第14、15、16、17的四间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赵某以现金1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荔县洛滨大道融尚悦城商铺自东向西第14、15、16、17的四间房屋,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