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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2359号

安文静与梁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安文静,梁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2359号

原告:安文静,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梁策,男,199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安文静与被告梁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安文静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文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文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文静负担。

审判员  孙志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