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2359号
原告:安文静,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梁策,男,199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安文静与被告梁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安文静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文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文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文静负担。
审判员 孙志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