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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民初1470号

深圳市双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晋城市顺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双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顺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5民初1470号原告深圳市双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第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忠,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伟鹏,男,1990年9月24日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该公司职工。被告晋城市顺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巴公镇,法定代表人官国登,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双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城市顺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双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双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双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62元。

审判员  姚向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晋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