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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6569号

重庆城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灵、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城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灵,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6569号

原告:重庆城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何冰,职务:总经理。

被告:彭灵,女,汉族,1982年1月2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张勇,男,汉族,1972年4月1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城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灵、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城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城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城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城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德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