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保247号申请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秀琼,女,住自贡市自流井区,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钟世友,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申请人钟世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钟世友价值11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钟世友价值1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毅
人民陪审员 曾友智
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红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