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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初1068号

黄美嫦、温云等与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当事人
黄美嫦,温云,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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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7101行初1068号

原告:黄美嫦,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原告:温云,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前进路,组织机构代码723785315。

法定代表人:周文成,职务区长。

委托代理人:汤南亮,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缨,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美嫦、温云不服被告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鳌头镇政府)作出的结婚证字号为J440184113201500××××号《结婚证》一案,原告黄美嫦、温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美嫦、温云,被告鳌头镇政府委托代理人汤南亮、何缨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美嫦、温云诉称,温云系广东省新丰县辖区居民,原名为温XX,身份证号码为××,原户籍在广东省新丰县××号××房,后于2015年7月28日注销了广东省新丰县辖区户口。现改名为温云,身份证号码××,现户籍在广东省五华县××。温云与黄美嫦2004年7月12日在从化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编号:穗从鳌结字第××号),后由于温云身份信息及户籍变更了,加上两原告意识浅薄的原因,两原告以为原户籍注销后婚姻登记也会随之无效,就于2015年7月28日当天在被告处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J440184113201500××××,直至两原告知道原婚姻登记是有效的,以及两原告的孩子入户等问题,两原告便去被告处撤销其第二次结婚登记。可是两原告前往被告处办理撤销其第二次结婚登记的行为遭到了被告的拒绝。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有审核的义务,应当会有婚姻登记档案,且应当查到两原告曾登记过结婚,在明知道两原告办理过婚姻登记还给予重新办理,其过错不是两原告造成的,被告应当撤销两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于2015年7月28日办理的结婚证字号为J440184113201500××××《结婚证》;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鳌头镇政府辩称,(一)鳌头镇政府民政办具有作出准予结婚登记的职权。(二)在婚姻登记档案中,原告提供了身份证和户口本、并在以下文件中签名: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告亲笔填写婚姻状况:未婚)、申请婚姻登记声明书(原告亲笔填写婚姻状况:未婚)、结婚登记告知单。鳌头镇政府民政办审查了两原告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后,认为两人符合结婚条件,遂当场予以登记��并向两原告颁发了结婚证。鳌头镇政府民政办所作的被诉的婚姻登记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三)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婚姻登记,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撤销婚姻登记的唯一理由是胁迫结婚,本案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形,故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黄美嫦,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出生地为广东省从化区鳌头镇,籍贯为广东省从化区,身份证号码为××。温云,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出生地为广东省五华县,籍贯为广东省五华县,身份证号码为××。温XX,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五华县,籍贯广东省翁源县,身份证号码为××。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局丰城派出所于2015年7月28日出具的两份户口注销证明一份内容为:“原我辖区居民温XX,1979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因迁移于2015年7月28日注销我市户口。”另一份户口注销证明内容为:“经调查核实,原我辖区居民温XX,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广东省新丰县××号××房的户口属重复户口,已于2015年7月28日按户口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注销。其现户口为(姓名)温云,公民身份证号码××,地址为广东省五华县××,经核查,属于同一人。特此证明。”温云于2004年7月12日在从鳌头镇政府民政办以温XX的名义与黄美嫦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编号为穗从鳌结字第××号。2015年7月28日又以温云的名义与黄美嫦再次在鳌头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J440184003201500××××。现黄美嫦、温云请求法院撤销鳌头镇政府于2015年7月28日办理的结婚证字号为J440184003201500××××《结婚证》。另查明,黄美嫦、温云在2015年7月28日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婚姻状况一栏中填写的是未婚,该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记载:“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五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黄美嫦、温云均签名予以确认。同日,鳌头镇政府向黄美嫦、温云送达结婚登记告知单,将结婚登记的条件、不予婚姻登记的情形、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其他注意事项等告知黄美嫦、温云,二人均在上述结婚登记告知单上亲自签名确认。再查明,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局丰城派出所于2016年对本院核实其于2015年7月28日出具的两份户口注销证明的真实性出具《回复函》,确认温XX与温云系同一人,温XX的户口因双重户口已于2015年7月28日注销。同时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温云的现行户籍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房。以上事实有鳌头镇政府提交的2015年温云、黄美嫦婚姻登记档案中的婚姻登记档案卷内目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温云与黄美嫦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告知单等证据;温云、黄美嫦提交的结婚证、申请书、2004年婚姻登记档案、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温云和黄美嫦的户口本、温XX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局丰城派出所于2015年7月28日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两份;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局丰城派出所于2016年9月28日出具的回复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本案中,鳌头镇政府依照上述规定,具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定职权。黄美嫦、温云认为2015年7月28日的婚姻登记错误,请求予以撤销,鳌头镇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本案中,黄美嫦、温云20**年办理登记结婚时提交了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婚姻登记过程中,除了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慎审查外,同时应当询问相关情况。本案中,鳌头镇政府虽对黄美嫦、温云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但在询问相关情况方面存在瑕疵。黄美嫦、温云在明知在2004年已进行了登记结婚,罔顾已婚事实,在2015年的婚姻登记过程中,对婚姻登记机关隐瞒其真实婚姻状况,两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鳌头镇政府在办理结婚证字号为J440184113201500××××《结婚证》中虽不存在明显过错,但鉴于温云与温XX实属同一人,其与黄美嫦已经于2004年进行了结婚登记的事实存在,且2004年的结婚登记仍然合法有效。因此,黄美嫦、温云主张撤销鳌头镇政府于2015年7月28日办理的结婚证字号为J440184113201500××××《结婚证》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撤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8日办理的结婚证字号为J440184113201500××××《结婚证》。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屈玲红

人民陪审员  邓金兰

人民陪审员  王桂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立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