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305号
申请执行人:王孝波,男,生于1975年4月27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权,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孝波与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鸿雁
审 判 员 李练祥
代理
审判员 陶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