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刑初30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大鹏,吉林省桦甸市人,户籍所在地桦甸市,住桦甸市。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2月5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2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8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逮捕,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6】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大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俊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大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大鹏被桦甸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于2016年7月13日主动交代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2016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许大鹏在桦甸市启新街水芙蓉西侧公寓2楼10号房间容留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二次;在桦甸市启新街爱源洗浴310房间容留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二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大鹏之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处罚,其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大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许大鹏在桦甸市启新街水芙蓉西侧公寓2楼10号房间内容留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二次;在桦甸市启新街爱源洗浴310房间容留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二次。被告人许大鹏被桦甸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于2016年7月13日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大鹏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裴某某、曲某某、张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大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大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秀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丽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