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3557号
原告:慈溪市胜山康春五金厂,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胜西村。投资人:董再锋,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思杭,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宝联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工业开发区工十路。
法定代表人:高和平。
原告慈溪市胜山康春五金厂与被告江苏宝联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胜山康春五金厂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胜山康春五金厂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胜山康春五金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慈溪市胜山康春五金厂承担。
审 判 长 陈俊春
代理
审判员 沈长春
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国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