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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财保14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福建省力天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福建省力天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泰来集团有限公司,方秀容,蔡金彪,许章妹,沈新,蔡妹晶,蔡俊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PAGE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2财保14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565383803Y。法定代表人朱瑞珍,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俊协、陈冬霞,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省力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丰美路495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08711911。法定代表人蔡金彪,总经理。被申请人福建金泰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北埔村大众路50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5535158-5。法定代表人沈光明,总经理。被申请人方秀容,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申请人蔡金彪,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申请人许章妹,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申请人沈新,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申请人蔡妹晶,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申请人蔡俊荣,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福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力天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泰来集团有限公司、方秀容、蔡金彪、许章妹、沈新、蔡妹晶、蔡俊荣借款合同争议仲裁一案中,申请人向福州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1、对被申请人福建金泰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2)第N××号】;2、对被申请人沈新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濠浦村东圳路北侧5#3104室的房产【合同号:L××号】;3、对被申请人沈新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濠浦村东圳路北侧1—8#地下室610、611的房产【合同号:L××号、L××号】;4、对被申请人沈新所有的坐落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大道8号莆田万达广场2号楼2603、2604、2605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C××、C××、C××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4)第J××、J××、J××号】;5、对被申请人蔡妹晶所有的坐落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沟头沟西街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号】;6、对被申请人方秀容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凤山居委会坊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凤山××或莆市房权证城厢区字第××号】、坐落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北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2)字第C××号】、坐落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北埔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2)第J××号】;7、对被申请人方秀容、沈新共同所有的坐落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北埔镇府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16年8月5日,福州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申请人以银行财产保全《担保函》的方式对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人民币4000000元向本院提供保证,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经审查,

本院认为,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福建金泰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2)第N××号】;查封价值以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申请的人民币一百万元为限;

二、查封被申请人沈新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濠浦村东圳路北侧5#3104室的房产【合同号:L××号】;查封价值以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申请的人民币一百万元为限;

三、查封被申请人沈新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濠浦村东圳路北侧1—8#地下室610、611的房产【合同号:L××号、L××号】;查封价值以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申请的各人民币十万元为限;

四、查封被申请人沈新所有的坐落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大道8号莆田万达广场2号楼2603、2604、2605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C××、C××、C××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4)第J××、J××、J××号】;查封价值以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申请的各人民币三十万元为限;

五、查封被申请人蔡妹晶所有的坐落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沟头沟西街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号】;查封价值以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申请的人民币五十万元为限;

六、查封被申请人方秀容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凤山居委会坊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凤山××或莆市房权证城厢区字第××号】、坐落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北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2)字第C××号】、坐落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北埔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2)第J××号】;查封价值以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申请的人民币十万元为限;

七、查封被申请人方秀容、沈新共同所有的坐落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北埔镇府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号】;查封价值以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申请的人民币十万元为限。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若需继续查封,当事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戴爱富

审 判 员  陈捷勋

人民陪审员  刘秋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梦华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