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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1469号

张秀敏与田宝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张秀敏,田宝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469号

原告:张秀敏,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宝河,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桂荣(系被告之妻),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富和,保定市徐水区昆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秀敏与被告田宝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 林

审 判 员  马文田

人民陪审员  王胜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学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