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469号
原告:张秀敏,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宝河,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桂荣(系被告之妻),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富和,保定市徐水区昆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秀敏与被告田宝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 林
审 判 员 马文田
人民陪审员 王胜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学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