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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字第530号

柳殿文与延边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殿文,延边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柳殿文,男,汉族,1949年7月20日生,原延边春翔建筑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延边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春长,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殿文与被执行人延边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延边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款103650元、诉讼费1200元、执行费1473元),责令被执行人延边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延边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6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字第530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延边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4月13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延边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的存款、车辆和房屋,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延边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柳殿文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2016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延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宗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曲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