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608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张俊停,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石槽乡后张营行政村张营村***号。身份证号4127281980********。
被
申请人:王志理,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
申请人:韩媛媛,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
申请人:王林厂,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
申请人:王怡然,女,200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法定代理人王林厂,男,系申请人王怡然之父。
被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号。
主要
负责人:王向阳,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志理、韩媛媛、王林厂、王怡然与解除保全申请人张俊停、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民事裁定,本院裁定查封张俊停所有的豫P×××××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张俊停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俊停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张俊停所有的豫P×××××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被申请人王志理、韩媛媛、王林厂、王怡然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志军
审判员 崔广田
审判员 范双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抗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