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398号罪犯何留顺,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任河南省××××党支部书记、许昌县××人大代表,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许县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何留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宣判后,何留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许中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1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对何留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何留顺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建奎,河南省郑州监狱指派干警申改红出庭履行职务,证人任某、程某、曹某等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时任河南省许昌县尚集镇胡寨村党支部书记何留顺等三人将多拨付给胡寨村高速公路扩建征地补偿款177670元领走,后何留顺等三人虚构伪造征地款发放明细表,除去其中的35377元用于本村修路外,余下的142293元被何留顺等人非法占有,其中何留顺非法占有77670元。案发后何留顺非法占有的77670元已退缴。罪犯何留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5年11月、2016年5月分别获得表扬;2016年2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良好、优秀、优秀、良好。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证人任某、程某、曹某证言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留顺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留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
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