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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3821号

原告郑拉宝诉被告陕西朝阳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拉宝,陕西朝阳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3821号原告郑拉宝,女,被告陕西朝阳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289号贝斯特市场东区8排6号。法定代表人李朝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拉宝诉被告陕西朝阳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拉宝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拉宝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拉宝负担。

审判员  袁建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雅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