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53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化工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4753958520F。法定代表人张海兵,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齐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二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74204241-0。法定代表人童均发。申请执行人浙江化工院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齐星化工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353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齐星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89410.88元(含执行费14152.58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莉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