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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申389号

耿柳阳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耿柳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38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耿柳阳,男,1958年6月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再审申请人耿柳阳因起诉洛阳市路星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立终字第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耿柳阳申请再审称:路星公司属于私营企业,私营企业不存在改制,原审认为本案为政府主导下企业改制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为洛阳公路管理局工程质量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测试中心)与路星公司系一套人马两个牌子,没有事实依据;法律没有禁止私有企业职工按内退方式履行劳动合同。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法院应予受理。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测试中心经过两次改制,第一次改制是2005年,但当时测试中心在路星公司40%的国有股权未撤出,职工身份也未转换。耿柳阳依据此次企业改制政策,申请享受内退待遇。2011年第二次改制时,测试中心将其在路星公司国有股份撤出,职工身份也进行了置换,安置方案中对内退职工安置政策做了明确规定。耿柳阳现仍依据原改制政策要求享受内退待遇,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内退问题本身就是国有企业职工在企业改革中的政策性措施,故原审认为本案属于政府主导企业改制中的遗留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并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耿柳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耿柳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超

审 判 员  路平

代理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