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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17号

张西科、张义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西科,张义亚,张辉,奚德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17号

申请执行人:张西科,男。

申请执行人:张义亚,男。

申请执行人:张辉,男。

被执行人:奚德银,男。张西科、张义亚、张辉分别申请奚德银劳务合同纠纷案,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开民初字第54号、53号、52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西科、张辉、张义亚分别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及案由相同,为此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西科、张义亚、张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开民初字第52号、53号、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一

审判员  李志海

审判员  张雁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