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17号
申请执行人:张西科,男。
申请执行人:张义亚,男。
申请执行人:张辉,男。
被执行人:奚德银,男。张西科、张义亚、张辉分别申请奚德银劳务合同纠纷案,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开民初字第54号、53号、52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西科、张辉、张义亚分别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及案由相同,为此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西科、张义亚、张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开民初字第52号、53号、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一
审判员 李志海
审判员 张雁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