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713号之一70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仁伟,男,生于1969年1月24日,汉族。潘勇森,绰号“潘老幺”,男,生于1973年2月2日,身份证号码510522197302026634,汉族,小学文化,粮农,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虎头镇甘雨村10社70号,身份证号码510522197302026634。被执行人施光云,男,生于1967年11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王华国,男,生于1969年11月17日,四川省合江县人,汉族。被执行人万志强,男,生于1976年4月5日,四川省合江县人,汉族。宋明高,绰号“长江”,男,生于1982年5月8日,身份证号码510522198205086779,汉族,初中文化,粮农,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虎头镇河坝村9社23号,身份证号码51052219820508677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合江刑初字第24号(2015)合江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82016年8月33日立案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潘勇森、宋明高刘仁伟、施光云、王华国、万志强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依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潘勇森、宋明高刘仁伟、施光云、王华国、万志强应分别缴纳罚金500010000元、200010000元。、7000元、5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宋明高已将应缴纳的罚金已执行缴纳完毕。,由于但由于被执行人潘勇森刘仁伟、施光云、王华国、万志强吴金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川0522刑初45号(2015)合江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潘勇森刘仁伟、施光云、王华国、万志强继续履行(2016)川0522刑初45号(2015)合江刑初字第97号(2014)合江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刘仁伟、施光云、王华国、万志强潘勇森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孔祥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