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884号
原告:河南省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东、徐寨路南格林融熙国际**层****号。
法定代表人:郭守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梦祥,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梦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河南省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后又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省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省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静二○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