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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9179号

吕玉军与黄海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玉军,黄海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179号

原告:吕玉军。

被告:黄海东。

原告吕玉军与被告黄海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吕玉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玉军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冒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