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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1135号

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嘉汇矿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嘉汇矿产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135号

申请执行人: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嘉汇矿产有限公司,地址大连保税区。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嘉汇矿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211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连嘉汇矿产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乃明

审判员  张长斌

审判员  姜晓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梅新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