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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7555号

贾某与周某、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某,周某,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555号原告贾某,男,1965年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于某、刘某,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出生年月日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不详,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盛某,出生年月日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不详,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周某、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广文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盛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贾某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19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员  李月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