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555号原告贾某,男,1965年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于某、刘某,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出生年月日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不详,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盛某,出生年月日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不详,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周某、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广文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盛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贾某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19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员 李月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