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445号
原告:陈顺初,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梁锦彬,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顺初诉被告梁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顺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顺初负担。
审 判 长 何俊燊
审 判 员 郭耀林
人民陪审员 赵 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应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