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445号

陈顺初与梁锦彬民间借贷纠纷2015楼民初44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顺初,梁锦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445号

原告:陈顺初,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梁锦彬,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顺初诉被告梁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顺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顺初负担。

审 判 长  何俊燊

审 判 员  郭耀林

人民陪审员  赵 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应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