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1刑更2568号

罪犯康学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康学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2568号罪犯康学兰,女,1958年10月5日出生于青海省湟中县,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湟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6月、2015年1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共一年六个月。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康学兰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康学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康学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康学兰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霈

审判员 郭明礼

审判员 李 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 风张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