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03刑初15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曾用名雷利),男,1971年7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自2003年起任独山信用社南街储蓄所综合柜员,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任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六安农商行)独山支行南街分理处柜员。被告人雷某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5月16日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胡正军,安徽胡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胜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胡正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0月,被告人雷某在六安农商行改制前后,根据时任独山信用社主任、六安农商行独山支行行长孙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先后从其所保管的尾箱中拿取现金30万元、15.8万元给孙个人使用,至2015年7月22日案发超过3个月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雷某主动向六安农商行投案,并归还45.8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某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应为挪用资金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并具有自首、全部退赃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月,被告人雷某在六安农商行改制前后,根据时任独山信用社主任、六安农商行独山支行行长的孙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先后从其所保管的尾箱中拿取现金30万元、15.8万元给孙个人使用,至2015年7月22日案发超过3个月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雷某主动向六安农商行投案,并归还45.8万元。另查明:六安农商行属于国有参股公司,独山支行是其分支机构,孙某原任六安农商行独山支行行长,系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任职证明、银行交易凭据、退赃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孙某、涂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还了全部赃款,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受本院委托,六安市裕安区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了判前评估调查,认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属从犯,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太铁
审 判 员 李朝平
人民陪审员 崔志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汤厚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