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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刑初167号

陈伟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伟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4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龙,男,1987年5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地址:江门市新会区。2014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吸食毒品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海检公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5日晚,被告人陈伟龙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机动车,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民村出发,沿江海区新民二路往文昌方向行驶。至当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伟龙驾车行驶至江门市江海区新民二路新民小学前路段时,与前方由黄某驾驶的粤J×××××普通二轮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陈伟龙受伤及无号牌二轮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伟龙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伟龙案发后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16.0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病历、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伟龙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龙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伟龙所犯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伟龙当庭自愿认罪,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伟龙具有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情节,公诉机关对其提出判处三个月以上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伟龙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伟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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