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执异字第1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贵平。申请执行人廖智军。被执行人李春华。被执行人周鸣。被执行人江西春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共青开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平华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抚州鸿志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九江浔昌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智军与被执行人李春华、李贵平、周鸣、江西春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共青开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平华实业有限公司、抚州鸿志科技有限公司、九江浔昌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2日依据(2016)赣10执字第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贵平所有的座落于抚州市金巢大道中段(科技大厦)的房产:1幢1-01室-地下室(抚房权证青字第××号)、1幢1-07店面、1-08店面(抚房权证青字第××号)、1幢1-01室-店面(抚房权证青字第××号)。异议人李贵平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贵平称,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其所有的座落于××市××巢大道××段(科技大厦)的房产:1幢1-01室-地下室(抚房权证青字第××号)、1幢1-07店面、1-08店面(抚房权证青字第××号)、1幢1-01室-店面(抚房权证青字第××号)是错误的,应解除错误查封。理由是:该房产是李贵平与许银娥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许银娥至少有一半的份额,法院无权查封许银娥享有的份额,本案李贵平所负之債为担保之債,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复函,李贵平所负之債是其个人债务,法院查封李贵平之妻许银娥的财产是错误执行。
本院查明,座落于××市××巢大道××段(科技大厦)的房产:1幢1-01室-地下室(抚房权证青字第××号)、1幢1-07店面、1-08店面(抚房权证青字第××号)、1幢1-01室-店面(抚房权证青字第××号),登记在李贵平的名下,属李贵平与许银娥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李贵平的异议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6年3月22日对座落于抚州市金巢大道中段(科技大厦)的房产:1幢1-01室-地下室(抚房权证青字第××号)、1幢1-07店面、1-08店面(抚房权证青字第××号)、1幢1-01室-店面(抚房权证青字第××号)的查封。
二、查封座落于抚州市金巢大道中段(科技大厦)1幢1-01室-地下室(抚房权证青字第××号)、1幢1-07店面、1-08店面(抚房权证青字第××号)、1幢1-01室-店面(抚房权证青字第××号)房产中李贵平享有的50%的份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闵晓滨
审判员 赵 亮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汤大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