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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执990-6号

刘毅与刘防震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毅,刘防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990-6号

申请执行人:刘毅,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刘防震,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一初字第字第00794号,于2016年0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蒙城县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防震在蒙城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振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