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白云山南路181号一至二层,组织机构代码:05957552-X。法定代表人周远进。被执行人林西,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颜佩丽,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林西、颜佩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西、颜佩丽支付借款本金51565.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7元、执行申请费70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林西所有的浙J×××××号起亚牌小型汽车已查封,车辆一时难以查找,暂无法处置。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林西、颜佩丽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1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奇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代理
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尹仁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