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民初5161号
原告:顾雪芬,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徐焕其,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叶瑞珠,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杜哲培,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陈良平,住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顾雪芬与被告徐焕其、叶瑞珠、杜哲培、陈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群独任审理,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顾雪芬,被告叶瑞珠、杜哲培、陈良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焕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顾雪芬以被告徐焕其、叶瑞珠未归还借款,被告杜哲培、陈良平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由,现诉请判令:1.被告徐焕其、叶瑞珠归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4日起按年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2.被告杜哲培、陈良平对上述6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徐焕其、叶瑞珠负担。被告徐焕其未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供本院。
被告叶瑞珠答辩称:借条上面是被告叶瑞珠签名的,但具体借款事情不清楚,以为是另外一笔借款。该被告未有证据提供本院。
被告杜哲培答辩称:除非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否则被告杜哲培是不会还钱的。该被告未有证据提供本院。
被告陈良平答辩称:被告陈良平不认识借款人,是被告杜哲培叫去作担保的。该被告未有证据提供本院。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6年3月23日,被告徐焕其、叶瑞珠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23日至6月23日,如出现逾期,则每天按借款金额2%支付违约金,款项已现金交付;被告杜哲培、陈良平在上述《借条》担保方一栏签名,保证期限为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徐焕其、叶瑞珠未归还借款,被告杜哲培、陈良平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陈述等予以证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焕其、叶瑞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顾雪芬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4日起按每年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杜哲培、陈良平对上述借款6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徐焕其、叶瑞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徐焕其、叶瑞珠、杜哲培、陈良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王 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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